羈押與拘留的區別如下:
1、限制不同,拘留是在法定的條件下,公安機關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羈押則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審判的期間;
2、逮捕權利不同,如果在拘留期間查明犯罪證據的,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羈押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一、羈押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
3、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4、逮捕的執行。
二、逮捕羈押的條件如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總之,羈押與拘留的區別在于限制、逮捕權利,羈押程序一般是申請逮捕、批準逮捕、逮捕執行。對于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危害國家安全、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需要及時羈押逮捕。
一、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根據案情進行,如果不逮捕,也有可能需要起訴。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p>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