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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是否等同于定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3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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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是否等同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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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關于根據規定刑事拘留就是定罪嗎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規定刑事拘留就是定罪嗎

    不是。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并判處刑罰,對以后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屬于一種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并且對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才能夠采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不代表就一定具有犯罪事實,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夠認定的嫌疑人有罪。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就是刑事拘留嗎

    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拘留。刑事強制措施是包括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規定公安刑事拘留多少天

    關于根據規定公安刑事拘留多少天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規定公安刑事拘留多少天

    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預備犯罪或者是正在實行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與拘留的措施。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7天,只有在出現法定情形的時候,才能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比如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

    關于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多久定罪?

    1、刑事案件可能會在法院受理糾紛案件后的二個月內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被判刑的人積極賠償,不可以減刑。減刑的適用條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積極賠償不在此列,所以不能減刑。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沒錢賠償怎么辦?

    1、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沒錢賠償可以協商分期清償賠償款。

    刑事案件不賠償的處理方式有:

    (1)有能力賠償而隱瞞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告財產進行調查,發現財產后,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2)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清償賠償款;

    (3)沒有勞動能力、生產困難的無法償還的,法院可能會終結賠償案件。

    2、法院判決賠償后沒有錢的處理辦法:

    (1)責任方如果有非貨幣財產,權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權利方先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執行局確認責任方無財產可執行,可以中止執行,等責任方有財產時再執行。

    (3)無力賠償財產可以賠償勞務,雙方達成協議簽字確認后報法院備案,責任方接受權利方和法院監督,以付出勞務的方式賠償。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前,刑事案件的涉案當事人只能是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理期間被稱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審理糾紛案件后,若是認為刑事案件的罪名成立,那么案件當事人會被稱為犯罪分子。一旦法院認定罪名成立,不管后期是否判刑,都會留下案底。

    相關內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6條、132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優律師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是判刑

    刑事拘留不是判刑,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如何刑事拘留?

    關于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如何刑事拘留?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如何刑事拘留?

    只有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刑事拘留才是合法的,具體的拘留流程如下:

    1、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拘留申請。

    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實施拘留行為。

    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刑事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現行犯之后,需要通知家屬。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關押在一起嗎?

    1、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是關押在一起

    公安機關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決定采用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目的在于通過法律制裁防止違法行為的再犯,拘留期限屆滿,對違法行為人的制裁即告終結。而刑事拘留僅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它并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過限制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證日后法院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一般要被提起刑事訴訟。

    2、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適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且拘留特定的公民之后,需要通知其家屬?,F行法明確規定了,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現行犯的時候,必須要出示拘留證,若是公安機關的職員無法出示,那么公民可以拒絕被拘留。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該內容由 黃勛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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