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方法。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需要繼續偵查、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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