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最初是沒有房產證的,但所有人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證。在辦理房產證后,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此時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也就是說此時的安置房的產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是一樣的。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那么取得房產證后,安置房的產權為70年。
一、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怎么認定
民法典規定,房屋物權設立以登記為準,所以拆遷安置房登記在誰名下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沒有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安置房產權
(一)歸屬問題
1.拆遷之前房子是業主的自有住房,那么安置房的產權證也歸業主所有。業主拿到產權證之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但要注意的是業主除了要交正常的房屋交易稅以外,還要交一份土地出讓金。如果出售無產權證的房屋,就得近《房地產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視為非法買賣,在這里土地局不會參與裁定。
2.如果拆遷之前該房屋是公房,是住戶租來的,那么該房屋就不能進行轉讓。但如果業主已從單位購買了,并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面寫的是業主本人的名字,那么業主則有權轉讓,不過得需要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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