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 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即你局應向看守所送達換押手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看守所知道案件現在在哪個機關辦理,便于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要提審該人要經過公安局在提審手續上蓋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檢察院。 2、根據法律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 刑事訴訟 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 訴訟 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词厮鶓{《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案件在被檢察院退回之時,犯罪嫌疑人若是被關押,此時也是需要在獲得換押證之后,在限定的期限范圍之內,轉移關押的位置的。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退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期限,故此司法機關是可以根據案情換押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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