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減刑的條件需要哪些
累犯減刑的條件具體如下: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確有侮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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