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刑事犯罪公安什么情況下可以拘留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刑拘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持有效的拘留證明,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的拘留證書,并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予以注明。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明,或者先拘留后補發拘留證明是違法的。
2、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拘留的原因和地點。
刑事案件中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說明拘留的原因和地點,并送達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3、拘留后24小時內訊問。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員。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出具《釋放通知書》,拘留中心應當立即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通知書》。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被拘留人被無罪釋放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三、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嫌疑人后滿足哪些條件才會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拘留人,并且公安機關不能僅憑報案人的一面之詞就采取刑事拘留這種強制措施,一般在初步掌握了相關證據以后才能采取刑拘措施。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以后的24個小時之內需要通知家屬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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