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是只能由法律設定的:
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行政拘留的后果與影響如下:
1、行政拘留的后果是,被行政拘留對象在行政拘留期間,失去人身自由權,需要接受拘留所的教育,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2、行政拘留的影響。行政拘留會留下行政處罰記錄,對于政審要求嚴格的情況,可能會導致政審無法通過。該記錄雖不會在檔案中體現,但在公安機關有保存,一旦當事人有刑事犯罪,該記錄就會被一并移送給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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