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你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你親戚或者朋友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得知親屬或朋友被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時,你會心生疑問,什么是刑事拘留,性質嚴重嗎?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當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時,為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其實施刑事拘留。
同時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小時以內同時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當然,如果被拘留人拒絕提供家屬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誤,也可能導致家屬無法及時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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