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刑被判立即執行是七日內執行。需要注意:
1、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罪犯在執行死刑前申請會見其親屬或者近親屬;
2、人民法院應當交付罪犯執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等情況,確保被執行人是判決、裁定確定的死刑罪犯,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是否有遺言、信件,并做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別的侮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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