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可以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可以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以延長1個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后,可以適當延長兩個月,一共可以達到5個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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