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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從什么時候算起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3 1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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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從什么時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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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的算起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偵查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另外,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3、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案件一審期限從什么時候算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該內容由 曲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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