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如果符合工傷范圍,則可以認定為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傷人在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或者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務活動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與工作相關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摔倒等意外傷害,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并不是所有都屬于工傷范疇。如在上班途中過馬路時,未在規定地點和規定時間過馬路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同時,在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事故發生地點的證明、目擊證人證明等,以充分證明工傷的發生和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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