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立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就是破壞這種良好環境與條件,使得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常常會給國家機關的具體管理事項造成不利影響,基至使之無法正常進行,但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一般并不是直接針對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事務。即使在因不滿某項具體國家管理活動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并不是直接妨害閑家機關執行該項管理事務,而是企圖通過這種方式發泄不滿,或試圖向國家機關施加壓力,因此這種行為破壞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從整體上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特定國家管理職能,負責管理各項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根據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等等。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直屬機構,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機構;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各級軍事管理機關(但聚眾沖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部門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國際組織設在我國的機構都不屬于本罪犯罪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三款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款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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