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只能由原告提出,是不能由法院判決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可以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按實際情況,由于案件已經判決,原告無法申請撤訴,如果原告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也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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