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的量刑如下:
1、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聚眾淫亂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還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活動;
4、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組織賣淫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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