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上,廣告經營者明知或應知的心理狀態,即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要求制作、發布的廣告是虛假廣告,仍然為之,如何判斷廣告的內容具有虛假宣傳性質,會造成引人誤解的后果判斷的標準,應根據接受廣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據廣告制作者或發布的理解,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缺乏仔細廣告內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為選購的基礎,故應當以一般購買人的注意力作為認定標準,一般購買人又為什么樣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程度不同、職業不同、經驗不同等對同一項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會使消費者中的少部分人產生誤解,就應當判度其廣告為虛假廣告??陀^上,廣告經營者實施了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如果廣告使得對象中相當部分人產生誤解,該廣告就視為已經使人產生誤會,因此廣告經營者明知或應知的理解,是以消費者的視角去關注的,而且,即便只是少數消費者,也是足以決定廣告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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