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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黃某構成什么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2 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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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黃某構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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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法律主觀: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就是破壞這種良好環境與條件,使得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常常會給國家機關的具體管理事項造成不利影響,基至使之無法正常進行,但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一般并不是直接針對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事務。即使在因不滿某項具體國家管理活動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并不是直接妨害閑家機關執行該項管理事務,而是企圖通過這種方式發泄不滿,或試圖向國家機關施加壓力,因此這種行為破壞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從整體上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特定國家管理職能,負責管理各項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根據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等等。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直屬機構,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機構;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各級軍事管理機關(但聚眾沖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部門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國際組織設在我國的機構都不屬于本罪犯罪對象??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是指在為首分子的糾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實施犯罪行為。聚眾犯罪人數眾多,參加人員情況復雜。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才構成犯罪,首要分子糾集眾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語煽動、挑撥、金錢收買、脅迫等。聚眾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還有其他積極參加犯罪的人員,他們相互配合構成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圍觀起哄的,雖然人數眾多,但不構成聚眾犯罪。所謂聚眾沖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糾集下,多人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占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毀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占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另外,行為人聚眾沖擊的是國家機關而不是一般的社會組織,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聚眾沖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實踐中有些國家機關與非國家機關在同一處所辦公,行為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所在地,往往也致使非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對此應按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即按聚眾沖而國家機關罪論處。如果行為人聚眾擾亂上述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同時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一般來說,行為人對于國家機關受到沖擊的后果至少是持間接故意態度的,應按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既仍應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論處,如某縣人民政府與該縣黨委在同一院內辦公,行為人聚眾擾亂、沖擊該縣黨委,同時致使該縣人民政府辦公處所被搗毀,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應按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而非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對于數個國家機關在同一處所辦公,行為人聚眾沖擊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符合一罪特征,但應將其他機關遭受損失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出于一個概括的故意,連續沖擊數個國家機關的,應以連續犯處斷,即只定一罪,但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量刑時要予以考慮。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因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損失包括有形的財產利益損失和無形的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兩方面。財產利益損失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國家機關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財產的毀損滅失加行為人搗毀的辦公設備等或者因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使具體管理事項的相對人蒙受的物質利益損失(包括現行財產的損失和具備充分成就條件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如行為人聚眾沖擊消防管理機關,致使火災受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所致損失。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指使國家機關尊嚴受到損害、威信降低,使社會公眾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遭到破壞或者因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社會公共事務得不到管理所帶來的不能精確計算的損失。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否嚴重應以損失的數額來衡量。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狀態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手段的嚴重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的重要程度等開而掌握,一般來說,具備聚集人數特別眾多、持續時間較長的;手段嚴重的,如有打砸搶行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負面影響長期無法消除的,如聚眾沖擊國務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響;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關乎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的,如聚眾沖擊全國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委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無法舉行的等情節的,就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時間、條件的特殊性也會影響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如在自然災害發生時或國家面臨重大事件時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比普通時間或條件下要嚴重得多。衡量損失是否嚴重要從物質利益損失和政治、社會利益損失兩方面著手。由于國家機關職能的公共性,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造成的物質損失往往并不嚴重,所以對于這類行為的社會、政治影響要有充分的估計和準確的把握,這一點是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同的。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一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人均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沖擊活動,制造事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由于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沖擊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但不要求行為人間的故意聯系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是在實施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即可。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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