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申請撤銷國內與涉外仲裁裁決情形的區別: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所涉及的問題不同。2).人民法院能否基于當事人未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不同。
申請撤銷國內與涉外仲裁裁決情形的區別是什么
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主要區別在于: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所涉及的問題不同。對于國內仲裁裁決而言,當事人既可以基于程序性問題,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同時,也可以基于實體性問題,如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而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則不同,當事人只能基于程序性問題,如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得對涉外仲裁裁決所涉及的實體性問題予以監督。
2、人民法院是否以圍繞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不同。對于國內仲裁裁決而言,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不僅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而且,人民法院在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但是,如果認定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裁定撤銷;
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則不同,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只能圍繞著當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而不得對當事人所提出理由以外的事項進行審查。
你如何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若裁決中的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該涉外仲裁裁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從而達到撤銷該裁決的目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等。
當事人如何申請撤銷涉外裁決?
佚名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1998]40號,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撤銷涉外裁決的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保障訴訟和仲裁活動依法進行,現決定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十五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行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依據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該內容由 王密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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