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但是羈押期間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有期限的,過了偵查羈押期限就必須:一,改變強制措施,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其他;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結束偵察,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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