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房人付了購房首付款,但因信貸政策調整或個人資信原因導致銀行不放貸,相關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當事人對房屋差價部分進行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損害賠償范圍。在房價上漲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上漲后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在房價下跌情況下,房屋差價部分即原來買受之價與下跌后的房屋價值間的差額。
一、買房按揭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并舉證自己沒有過錯并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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