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的有效時間是長期的。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自簽訂以后是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
1、離婚協議經男女雙方簽名,并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
3、僅簽訂離婚協議,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該協議不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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