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為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 《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明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從畢業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其中,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領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離校后創業的,可憑畢業證書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社部門申請核發 《就業失業登記證》 ,作為享受政策的憑證。 自2011年1月1日起,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可向所在高校申領《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畢業生 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社部門在對提交申請相關情況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鸷臀⒗椖康男☆~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
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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