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執行程序: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并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一、銀行卡是受處罰的是到柜臺還是去交罰款的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罰款的執行包括當場收繳和到指定銀行繳納兩種。1、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2、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二、罰沒款收繳方式有哪些?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罰款的收繳方式一般有兩種: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即罰款與罰款的收繳機構相分離;或者是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情形是罰繳分離的例外。
1、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除法律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遵循罰繳分離制度,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當場收繳罰款。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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