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貸款是一種民事行為,要求借款人必須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申請人未年滿十八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類人群即使有一定的收入且收入穩定,也無法申請到貸款。
未成年人不可以貸款,一般申請貸款需要年滿18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另外,申請貸款時,還需要借款人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按時還款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有固定的住址,如果這些條件也不滿足的話,是無法辦貸款的。
如果你想申請貸款,建議成年后,有了工作和收入再申請,不然有可能還不上貸款。
如果貸款機構給未成年人放款,法律可以判決為無效,一旦貸款沒法償還,貸款機構也不能追究未成年人的責任,只能通過其父母等監護人追回貸款,而且未必能全部追回,所以貸款機構當然不敢給未成年人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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