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接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不是累犯。累犯是指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行政處罰不屬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不會被處以有期以上刑罰。不符合構成累犯的要件,因此行政處罰不是累犯。
一、累犯是指什么?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往往應當從重處罰,但限制減刑是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的罪犯。兩者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十八歲以下人員犯罪的除外。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隨時以累犯論處。累犯中的特殊累犯往往可以限制減刑,但一般累犯不在限制減刑的范圍內,一般不會判處一般累犯限制減刑,但往往從重量刑。
二、累犯怎么假釋才有效
累犯不能假釋。累犯是指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
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前罪是緩刑是否能認定為累犯
不能認定為累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因此,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前罪刑罰必須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后罪方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并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能認定為累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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