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
1、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的年限:
1、競業限制的年限一般是2年;
2、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之內,否則,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需要簽訂競業合同勞動者:
1、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很容易知道公司商業秘密的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這一類勞動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其入職時即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避免其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綜上所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后是可以獲得補償的,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標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競業限制支付補償金數額,但一般不會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離職后未給競業限制補償的解除競業限制方式是協商解除或者訴訟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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