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計算羈押停止計算規定是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對精神病人進行羈押的,在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需要中止計算羈押期限?!豆矙C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一、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