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如果只是勞務介紹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話,你跟中介就是服務合同關系,發生事故傷害中介沒責任。事故傷害的責任應由用工主體承擔,至于是工傷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要看跟用工主體之間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中介如果只是勞務介紹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話,你跟中介就是服務合同關系,發生事故傷害中介沒責任。事故傷害的責任應由用工主體承擔,至于是工傷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要看跟用工主體之間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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