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法院判了緩刑如何處理
法院判了緩刑的處理:
1、未提出上訴、抗訴的法定上訴和抗訴期滿的第一審判決2天;
2、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拘留的日期不得抵消緩刑考試期限。因為拘留期可以抵消刑期,而緩刑考試不是刑期。
對于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不再需要拘留。如果犯罪分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仍在拘留,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公安機關。
二、緩刑是從法院判那天算還是社區矯正開始那天算
緩刑是從法院判決生效那天算。緩刑,可以視為社區矯正,在刑法上稱作“緩刑考驗期”,這個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如果之前被關押,被關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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