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處理方式及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形。公職人員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現金支付、票據交付等情形視為合同成立。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應該如何處理
1、公職人員進行民間借貸的,如果公職人員逾期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職人員還款,如果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在哪些情形視為合同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在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等情形,視為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結語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如遇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可要求其償還,如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最高法院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現金支付、票據交付等情形視為合同成立。出借人與借款人可約定其他方式。以上為對民法典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處理及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情形的簡要說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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