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形式:勞動合同形式不拘書面性,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靈活性以促進就業,《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允許達成口頭勞動合同。
二、工資形式和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工資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兩種方式是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由于工作時間短,合同期限也相對短,所以《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經濟補償:勞動關系,合同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權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也對用人單位此項受限制權利進行了救濟,即“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這就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時限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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