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審后怎么判刑?
1、被取保候審后可能會被判處管制等的刑事處罰,也有可能不會被判刑。
(1)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2)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
(3)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4)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2、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1)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2)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
(4)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
二、誰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1、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投案不能被認定為是自首。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需要注意的是,該解釋中的“犯罪后逃跑”應當是指歸案前的行為,在取保候審期間接到法院開庭傳票后潛逃已屬于歸案后的行為,故其在被圍捕過程中投案的行為不屬于規定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被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只有特定主體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者,若是滿足了一定的條件,是可以被取保候審的。至于被取保后是否會被判刑、會被判處什么樣的刑事處罰,需要結合實際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確定。如果對被取保候審后怎么判刑還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專業律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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