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據不足的案件的處理方式如下:1、審查起訴階段的,應當作不起訴決定;2、一審階段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3、二審階段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條第一款 第三項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