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網絡賭博的,受以下的處罰:
1、網絡賭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構成犯罪的,按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參與網絡賭博如果構成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將構成犯罪,以賭博罪定罪論處。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綜上所述,內容決定形式,反映內容性質的任何形式都屬于內容所確定的概念范圍之內。若網絡游戲中虛擬行為的互動形式符合上述特征時,其互動形式則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賭博行為,在符合我國刑法以及司法解釋關于賭博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下,虛擬行為人構成賭博罪。比如,在回合制游戲中,以場景內怪物種類以及個數作為判定的標準,據此確定預先賭注的歸屬。此類形式為現實社會傳統賭博擲色子的再現,若涉案賭資金額以及參賭人數達到法定入刑標準,應構成賭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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