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財產重新分割有時間限制: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刪除了“一年內”的表述。但如果對方有欺詐、脅迫的情況應當在一年內提出重新分割,如果是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任何時間都可以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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