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對象是雙重對象,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騙取大量財產;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必須由故意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因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不知道是偽造、變造或無效的金融票據,錯誤簽署空頭支票,因過失記錄錯誤,不構成犯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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