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不是指本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而是生育職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如果按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算,職工中有工資高低之分,對于工資高的就被平均低了,是不公平的。繳費工資按要求是以職工工資為準,但有些單位為了少繳社保費故意把繳費工資報低,這樣享受待遇時也按繳費工資算就會導致待遇降低的。當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僅作為繳費基數的上下限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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