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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