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經過領導批準同意、交納了現金,而認為其是被合法釋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首先,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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