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債權人和司法機關來講,不會因為債務人口頭說沒錢就可以不還錢了。不過,債權人在起訴之前就知道當事人沒有什么還款能力的話,實際上是沒必要起訴的,因為即便勝訴了,對方沒有執行能力也是無用的。
一、見證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見證人只是證明某件事確實存在,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簽字時要注意簽在見證人一欄,不能簽在保證人或擔保人一欄,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注明見證人一欄,對方需要簽字,記得在簽字前加上見證人三個字。此外,在遺囑中,如果需要見證人簽字,見證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年滿十八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開展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歲以下公民,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作為遺囑見證人,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內容和遺囑所有文字的人,雖然有些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沒有能力從事遺囑見證活動;
3、與繼承人、遺囑人無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做出不真實的證明,利害關系人包括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近親屬,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合伙人。這兩類人不能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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