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進行債權申報還能夠訴訟嗎
能夠。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利害關系人如果對破產有爭議的,是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能夠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能夠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報債權的規定有哪些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
但是,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否則就會出現債務人對一項破產債務向債權人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作二次重復清償,從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這時,即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分文未能清償,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償權。
2、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能夠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
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的選擇權。
債權人也能夠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按照規定已經進行債權申報是話是能夠進行訴訟的,如果申請訴訟的話能夠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債權也是有相關的規定要遵守的,否則不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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