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休3天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當月實際出勤大于21.75天的,舉例如實際出勤26天。國家規定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如超過21.75天的出勤均為周六或者周日上班的,則需要計算該加班工資為2倍。則當月應發工資=約定的工資+(實際出勤天數-21.75)x200%。
2、當月實際出勤等于21.75天的,則當月應發工資=約定的工資。
3、當月實際出勤小于21.75天的,則當月應發工資=(約定的工資/21.75天)x實際出勤的天數。
綜上所述,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內工作的需支付正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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