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在行使代位權的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的債權屬于債務人自己的,不能行使代位權。所謂債權,屬于債務人自身,往往是與債務人的身份權、人格權等有關的債權。這些權利與債務人的生命息息相關,不可分割,因此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為行使?;诮o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權、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金等權利,這些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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