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2.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一、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先訴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區別:
(一)概念不同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三)適用條件不同。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后,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三)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于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四)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并足以清償剩余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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