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資人和產權人不一致的如果出資人和產權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房產歸屬,如果沒有約定也不能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是實際的房主的房子歸產權人。一般來說,房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人是誰,我們就認為該房屋的所有人是誰。但不能排除當事人在購買房屋時存在不同的約定或意思表示,從而形成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和真實權利歸屬不一致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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