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的,不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和其他形式訂立。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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