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正常流程來講,如果參保人員是在退休前或者退休以后死亡的,只要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還未領取或者還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參保人員的自我繳費部分,可以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發給他的法定繼承人。而單位為其繳納的部分則自動歸入社會統籌基金中。如果死亡的參保人員有需要供養的直系親屬,發一次性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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