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人身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
5.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二、人身損害賠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有關損害發生的證據材料;
2.受害人受損害程度的證據材料;
3.要求賠償醫藥費、住院費的,要提供醫院病歷、醫院收費憑證;
4.要求賠償護理費的,應提供醫院準許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
5.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法醫學鑒定證明,并提供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受害人每月經濟收入情況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6.要求賠償交通費的,應提供交通費憑證;
7.要求給付營養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
8.受害人死亡,其親屬要求賠償因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各類經濟損失費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撫養的人要求給付必要生活費的,應提供親屬關系的證明,喪葬費憑證及清單,受害人生前撫養情況的證明;
9.要求雇主賠償的,還應提供雇傭關系的證、材料。
三、人身損害賠償管轄地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一般確定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應訴管轄。依據我國民訴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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