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履行必要的借款手續即占有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主管、經手或管理公款的職務便利,不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準備用畢歸還的行為。而合法借貸則必要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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